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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學生辦證手冊
二、香港學生
1. 逗留期限
a. 香港學生持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身份證」(載有
“*”,“ ” 或“R”代號者)或回港證在有效期內首次進入本澳,每次
入境時獲給予的“逗留許可”為一年。
b. 香港學生持有效證件(非上述證件類別) 在有效期內進入本澳,應遵守每
次入境時獲給予的“逗留許可”期限。
c. “逗留的特別許可”期限少於一年之香港學生在澳就讀期間,應在入境
所給予的“逗留的特別許可”屆滿前二十天親自前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
逗留分處申請以就讀為由的“逗留的特別許可”,以延長其每次入境逗
留之期限。
2. “逗留的特別許可”
a. 學生資源處將統一為入學新生安排預約及帶領前往辦理該手續,新生必須
按指示辦理。
b. 有關簽發、延期及取消“逗留的特別許可”,可瀏覽治安警察局網頁。
3. 逾期逗留
逾期逗留包含以下任何一項:
a. 沒有辦理“逗留的特別許可”而超過逗留期限仍逗留澳門;
b. 依所持之證件類別,在澳通留時間超過逗留許可之效日期。
4. 逾期逗留之罰則
a. 根據第 16/2021 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
的法律制度》中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對在許可期限屆滿後仍在澳門特
別行政區逾期逗留不超過三十日的人士,每逾期一日罰款澳門元 500
元,有關違法者在被拘留或自行投案後須即時繳納罰款。
b. 曾於一年內做出相同違反行為的人士,不得以繳納罰款的方式促使有關
逾期逗留的狀況合乎規範。
c. 未按第一款規定及在該款所指的期間促使逾期逗留的狀況合乎規範的
人,視為非法移民,其於兩年內不得提出居留許可、延長逗留許可或外
地勞工逗留許可的申請,居留及逗留事務廳對此等申請將不予受理。
學生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備查。
上述內容以辦證機關公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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